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须知
一、报名流程
未能网上报名的人员,可在现场确认的时间内直接到报名点由报名工作人员帮助完成网上预报名。
1、排队领号:报名人员按网上预报名时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确认,工作人员按先后顺序发放排队号并按顺序叫号,分批放人进报名内大厅。
2、审核确认:报名人员提交《公告》要求的报名材料,工作人员审查报名资格,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现场拍照并打印《报名表》。《报名表》信息经报名人员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出具《缴款通知单》。
3、现场缴费:报名人员持《缴款通知单》在现场缴费点缴交考务费。缴费方式可选择交现金或POS机刷卡。
4、当场发证:报名人员凭身份证件和缴款回执到领证处领取准考证正证,完成现场确认流程。
已取得准考证正证的人员于2008年9月1日0:00至9月20日8:00期间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上载有考试地点、准考证号码等信息)。
报名人员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调取其预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表后,由报名人员核对签名。
报名表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二、报名材料及考务费
(一)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现场确认或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报名人员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调取其预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表后,由报名人员核对签名。
报名表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无论属于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均应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方可适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合格分数线)政策;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 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需提交在我市工作、学习的单位证明。
上述材料中的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统一采用A4纸)由我局留存。
(二)考务费
报名人员报名时,须交纳考务费人民币260元。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422号)的规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为每科(卷)65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仍为4份试卷,每人共计人民币260元。
三、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我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在我市报考。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我局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我局留存。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相同。网上预报名时请选择港澳居民预报名通道。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试地点 在我市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港澳居民,在我市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的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四、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有关台湾居民报名考试的具体事项安排如下: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薄。提交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薄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我局留存。
2.学历条件。台湾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我局留存。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
台湾居民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相同。
网上预报名时请选择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试地点
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在我市报名后,其考试事宜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台湾的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五、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报名时需提交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
六、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温馨提示:报名人员可登陆深圳国家司法考试网网站(http://www.szsf.gov.cn/sfks)查询我市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相关信息,也可拔打电话83053807,83053883咨询。
深圳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预祝广大报名人员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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