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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便民问答
发表时间: 2008-06-13  

国家司法考试便民问答
 
    一、何为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和公证员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何种情形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以上放宽学历条件地区名单可上“中国普法网”和查询。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三、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政策有何新变化?
  一是允许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参考。
  二是进一步扩大放宽学历条件地区范围。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三是允许台湾居民报名参考。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是四川灾区延期举行考试。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决定四川省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市、区)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他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
    四、非深户籍人员,能否在本市报名?
    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深圳户籍人员,需提交在我市工作、学习的单位证明方可报名。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我市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五、毕业证丢失,能否报名?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学位证书不可作为报名的学历证明。
    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但毕业证书还未领到,能否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请在广东司法考试网http://www.gdsk.gov.cn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七、深圳哪里能办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认证书)。自2007年4月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正式授权深圳市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在深圳地区代办大陆居民申请国外和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的受理工作。港、澳居民申请认证,可选择北京、上海或广州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机构。
    深圳市人事人才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rsj.sz.gov.cn/rsrcfw
    地址:福田区福中路17号人才大厦3楼,    电话:83991029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
    八、网上预报名要注意什么?
    报名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请记下密码,以便在网上查询、修改信息时使用。报名人员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资料,在网上填报并成功提交信息后,请及时退出本报名系统。报名人员自设的密码,请严格保密,以免本人信息资料被更改。
    九、报名要交费吗?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422号)的规定,报名人员须交纳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人民币260元。报名人员可在现场确认时选择支付现金或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何时举行?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全国统一定为2008年9月20日、21日。考试分4份试卷,试卷一、二、三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卷四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30分。具体安排为:
  试卷一:9月20日(星期六)上午08:30--11:30
  试卷二:9月20日(星期六)下午14:00--17:00
  试卷三:9月21日(星期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9月21日(星期日)下午14:00--17:30
    十一、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及科目有哪些?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4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
    十二、如何做好复习备考工作?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提示:我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任何培训机构假借司法局或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名义招揽生源的行为,均属欺骗行为,请广大考生予以注意,慎重选择。
    十三、何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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